一、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的退休时间
如欲与职工签署退休返聘协议,首先需要判断该职工是否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标准,即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双方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该问题有“年龄”与“养老待遇的享有”两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关系终止与否的分水岭,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有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与否的依据,由此实践中产生一定分歧,各地裁审口径并不统一,部分地区认为到达退休年龄后,职工不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也有部分地区认为即使到达退休年龄,也并非绝对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实际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工方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等。以年龄辅助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标准得到较多认可。
那么对于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的退休返聘,首先法定退休年龄随政策发生变化,不再固定,根据生日来区别计算;其次,即使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可能也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如需签署退休返聘协议,最好先确认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以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节点更能降低风险。
延迟退休政策生效时间为2025年1月1日,那么延迟退休与返聘可能产生以下问题:1、对于25年1月1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否弹性延迟退休?2、政策生效后,退休后返聘与弹性延迟退休怎样选择?
二、政策生效以前能否弹性延迟退休
弹性延迟退休即在延迟退休政策基础上,公司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在原有退休年龄之上再延迟一段时间退休(不超过三年)。
如果员工于25年1月1日之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想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弹性延迟退休,鉴于延迟退休的统一性政策尚未实施,尚不具备与弹性延迟退休相匹配的继续缴纳社保的配套政策,实践上难以操作。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社保,相关部门建议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以继续缴纳社保,相关人员需要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由于《延迟退休办法》尚未发生效力,大多情况下仅在不满足法定退休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可能被通过准予继续缴费。
因此2024年已经满足退休条件的员工应当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如欲与企业继续合作可以正常签署《退休返聘协议》。如员工于政策生效后(退休时间在25年以后)与公司弹性延迟退休,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后续出台的相应措施正常申请办理延迟退休。
退休返聘与弹性延迟退休的选择
政策生效后,退休返聘与弹性延迟退休怎样选择?退休返聘与弹性延迟退休都是公司与员工可以继续合作的方式,那么具体怎么选择呢?
对于员工而言,退休返聘可以同时领取退休金与劳务报酬,而弹性延迟退休则可以获得更长的社保缴纳年限,员工可以按照自身需求与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对于公司而言,弹性延迟退休可以延续与员工的合作,减少工伤风险,退休返聘可以降低用人成本与解除风险。
两种选择都有其优劣,公司应当衡量予以选择,但不得违反员工意愿。
人资部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