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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工医疗互助法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7:34

省职工医疗互助法补助标准

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 3000 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 100 元,最高补助标准为 50 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 3000 元(含)—6000 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 100 元;

二档:费用总额在 6000 元(含)—10000 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 200 元;

三档:费用总额在 10000 元(含)—5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3%给予补助;

四档:费用总额在 50000 元(含)—10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5%给予补助;

五档:费用总额在 100000 元(含)—20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7%给予补助;

六档:费用总额在 200000 元(含)—40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9%给予补助;

七档:费用总额在 400000 元(含)—60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12%给予补助;

八档:费用总额在 600000 元(含)—800000 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 15%给予补助;

九档:费用总额在 800000 元(含)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个人负担金额。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云岭职工 APP”上办理补助申请,也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办理补助。20220117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

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 1 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互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 人资部)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