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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2:36

发文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时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要求,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即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72%执行。
    三、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既是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措施,又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保企业稳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重大举措,对障企业生产经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发挥积极作用,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要统一思想,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确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