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案例:业绩完不成,能算作不胜任工作吗?
案情介绍:
刘某是某销售集团大区经理,工作期间,该单位每月均对负责区域完成销售业绩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该单位《员工手册》规定,销售业务人员、区域负责人员不能完成公司设定的各类销售目标的,均属于不胜任工作。2022年8月,单位统计7月份销售情况后,认定刘某未能完成考核目标,遂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其参加绩效改进计划,并为刘某设立了“挑战版”销售目标,将年初制定的各项业绩目标大幅上调,同时书面告知刘某:“上述基本要求以及目标属于评估岗位达标之基础条件,任何一条件不能达成则是属于不胜任工作,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2022年9月,刘某仍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单位遂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刘某接到辞退通知后向单位提出申诉,说明其负责区域受新冠疫情及暴雨影响,客户无法正常营业,部分道路断交施工,其完成销售目标本就困难,而单位在2022年9月将各项销售目标大幅度上调,导致无法完成,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书面回复称,单位调整员工销售目标属正常管理行为,除刘某外,其余区域负责人均已完成目标,故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理合法。刘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劳动者业绩完成情况判定其是否胜任工作?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之一,用人单位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评价是否合理合法,需全面分析单位规章制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出合理判断。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实践中,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动者能否按规定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除了受本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内部因素影响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确定不能胜任工作情形。本案中,刘某所在区域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市场萎缩,单位在制定考核目标时,未能将疫情、市场等客观因素考虑在内,《员工手册》条款未能考虑到与劳动者本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是将销售指标完成情况与能否胜任工作简单等同,缺乏合理性。另外,单位在认定刘某不胜任工作后,并未调整其工作岗位,也没有安排培训,而是为其安排了绩效改进计划,其目的仍在于提高单位经营效益,而非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综上,单位认定刘某不胜任工作缺乏事实依据,也未安排调岗事培训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持刘某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客观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滥用自主管理权、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
( 法务部)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