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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员工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1:15


公司被注销,员工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注册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注销登记。2016年8月22日9时,张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轧伤右脚受伤住院。因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经劳动仲裁和诉讼后,确认张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5月29日,张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了申请书、判决书、病历等相关材料。2017年5月31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张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用工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2017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在受伤之后申请工伤认定之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受理张某的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为:(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张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张某发生事故受伤时某公司尚存续,该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在存续时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亦经法院判决予以确认,不应影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故张某诉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用工主体已不存在,其应变更为某公司股东,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决撤销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法务部)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