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百科

前员工违反竞业协议被判赔偿10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9-24 11:46

企业对出色员工报以优厚待遇的同时,也担心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被竞争对手吸纳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为此,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8日,小李入职厦门A公司。由于工作内容涉及芯片电子信息技术内容,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竞业禁止期限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满二年时失效。”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2年12月30日,小李与厦门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向小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总计31230.04元。

2023年1月1日,小李入职某信息公司,工作内容为向C公司提供芯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同年4月份,厦门A公司委托厦门B公司调查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相关证据,随后以小李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小李应向厦门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共计100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1230.04元、支付因取证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共计39000元等。2023年12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厦门A公司的上述诉求,小李因不服裁决,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

小李作为研发工程师,在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接触厦门A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对于所知道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厦门A公司在小李离职后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小李却违反诚信原则,向与厦门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保密协议书》约定,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厦门A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A公司为查明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而委托厦门B公司进行调查,并支付调查费,属于小李的违约行为给厦门A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

一、小李应向厦门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共计100000元。

二、小李应向厦门A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1230.04元。

三、小李应向厦门A公司支付因取证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共计39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等,规制不正当竞争。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从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以及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进行评判。

本案中,厦门A公司与某信息公司服务的C公司同属光电行业,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可以认定双方系竞争企业关系。小李虽未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以向C公司提供服务这一隐蔽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亦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责任。

(本文来源海沧区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