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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12 14:19:17

2014年省连续第9次调整提高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于4 月至6月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0元、200元、190元、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20元、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据统计,省16个州市及省本级对符合调待政策的16667人进行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其中2249人增加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增加到1927元;4442人增加了生活护理费,月人均生活护理费增加到1003元;9976人增加了供养遗属抚恤金,月人均抚恤金增加到852元。

本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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