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I - 劳动关系建立之实质是“谋生” 劳动者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劳动的实质是“谋生”,是以劳动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那么,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为“谋生”,而是为体验或获得一定的收入来源,则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学生实习,是否是为了“谋生”,还是一种体验,学生阶段是读书,而不是谋生,因此,学生实习阶段也不应当是谋生阶段,也应当是学习阶段。
- III - 劳动关系建立之前提是“稳定”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提供稳定的劳动,定期的劳动,因此,劳动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偶然性的、事件性的、短期性的劳动提供,均不适合认定为劳动关系。 例如:学生实习做促销活动,促销结束,实习结束;例如:学生实习,承包经营某企业的策划或文书类工作,按事件确定收入或合作方式;例如:安排学生寒暑假到企业提供1-2个月的劳动。上述的劳动,均不具备稳定性,在稳定性不具备的情形下,简单的劳动或偶发性的劳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失偏颇。
- IV - 劳动关系建立之重心是“职业” 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就业,重心是职业发展,因此,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除了是谋生的手段之外,还是职业提升、职业锻炼的方式,通过在某一职业领域固定的职业锻炼、提升,进而提高熟练度和职业深度,进而获得更高的收入,脱离了职业的劳动,也不尽然是劳动关系。因此,学生实习的重心与学习的专业或未来的职业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