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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14:18:05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新标准

(元/月)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适用地区

一类828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909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989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713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805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886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616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其他各县

696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777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