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津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规定。
细分解读如下:
第一条中,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满未办理转正的,不能视为还在试用期阶段,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以一般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的招聘要求等为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有效的证明,否则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的证据就是其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的描述以及劳动者在岗位上的客观记录和评价。
2、第四条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 法务部)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