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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和不足

发布时间:2024-11-12 14:17:31

在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2节中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着重解决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保护被派遣劳动合同者的权益。

    1、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2、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通过这一条规定,避免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行临时工之实”的行为发生。

    3、明确了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地位,避免推卸雇主责任的情况发生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不可分割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防止用人单位逃避用工责任,转嫁用工成本。

    4、强调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明确规定对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同岗同酬,同等待遇;劳动基准平等适用,平等遵守劳动纪律。强调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保护。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告知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5、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规定,但从实践中的反映来看仍然有不足之处。一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注册资金单一化存在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一律规定注册资金50万元,对于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劳务劳务派遣单位有规范不力之嫌。二是对用工单位的责任追究规定不全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方式,却未对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予以明确,使用工单位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时,没有有效的追究机制予以约束。



( 曲靖分公司 )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