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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出借银行卡有什么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12 14:15:18

周二普法丨出借银行卡有什么法律风险?
转自:   原创 段彪永 律师    中小企业法务圈.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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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和贾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1月8日,贾某以需银行卡收款为由,以张某名义办理了某银行借记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及预留了贾某电话为验证电话。2018年9月6日,张某因购房查看个人征信,才发现贾某于2016年7月私自登录网上银行办理贷款6万元,且已逾期,张某不得已偿还了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9666元。随后,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贾某偿还借款本息69666元和征信损失费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登录网上银行办理贷款,登录网上银行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而身份认证应是网上银行的登录用户名、密码以及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发放的验证码。本案中,在银行预留的是贾某的手机号,从而可知该笔贷款为贾某所贷。张某为贾某偿还了该笔贷款的本息,现张某请求追偿贷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的征信损失3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出借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常常见,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其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民事行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及银行账户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如出借的是贷记卡,或者银行账户借用人利用相关信息向银行贷款,逾期偿还相关款项,银行账户出借人不仅需归还银行贷款同时,个人征信还将受到负面影响。银行账户出借人征信不良,势必影响金融贷款,甚至影响出行和就业,但如事先未与借用人约定导致出借人信用不良法律后果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借人信用不良的损失。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银行账户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将构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账户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银行账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综上,部分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或受利益驱使,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对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 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法务部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