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有一则案例:原告黄**系被告****钢模结构加工厂工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工作时受伤。2019年9月4日原告与****胶合板加工厂就事故伤害赔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654.00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4000元。
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领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
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之后****钢模结构加工厂即按约全额支付了协议款项,黄**也出具了收条。
但,2019年10月20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黄**以个人名义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2020年2月9日,经当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为十级伤残。2020年4月13日,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认定赔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本案中黄**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应获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钢模结构加工厂支付给黄**的各项赔偿费用仅¥14000元,显著低于黄**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黄**与****钢模结构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学得的价值经验是:我们用人单位如果希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纠纷时,应当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本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司法机关也应以予认可。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一般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协商的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中间的差额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其二是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晓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明知赔偿金额低于或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因为尽快了结纠纷自愿主动认可了较低的赔偿金额?这些都应是我们企业法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多多学习和参悟的。
(佑成 法务部 )(自撰) 龙爱民 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