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网上学习二则劳动合同纠纷案例,颇有感触。现给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部女职员小沈,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由于工作态度问题,虽然在工作中没出什么大的批漏,但也给公司带来几千元的损失。公司综合评价,能力不强,工作态度待改善。2021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拒绝续用,要求与其谈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她本人是不愿意的。后公司给她翻看《劳动合同法》,告之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算是理解了。但离职后两周不到,公司收到了小沈状告公司的仲裁申请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续延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后经了解,小沈在离职时,已怀孕半个多月了。因其当时不知道,也未按规章制度向公司作出通知。庭审中,小沈的律师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员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得终止合同,需续延至“三期”满。法律规定的“孕期内”,并没有说一定是女职员知道自己怀孕的孕期内。不能以制度规定否认小沈的权利主张。经裁决:撤销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书;恢复其劳动关系;支付违法中止期间的工资。专家提醒: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是铁定的,只要是劳动合同期内孕期内,劳动合同都不能终止,已终止的要恢复履行合同至“三期”满。至于中止合同期间工资可以走诉讼程序。
案例二:苏小妹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培训经理,双方签订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劳动合同,税前月工资标准15000元。2017年9月26日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依据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毕后,2017年10月20日公司支付了苏小妹离职经济补偿金15000元。10月16日,苏小妹去医院检查,得知已怀孕一个月有余。遂后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公司予以拒绝。苏小妹不服,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苏小妹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苏小妹是成年人,应对其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一重大事项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有失公平的情形。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0元,故该协议书有效。所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两个案例,不同的结果。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琢磨的案例。
(佑成劳务 宣)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