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关联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无效。
本期我们学习的案例选自扬州中院2017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2008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张某在扬州市文昌路某服饰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未曾更换过工作地点,但公司名称先后经历了明创公司、佳宏公司以及本案的某服饰商贸公司。
这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存在亲属关系,且住所地均在同一地点。
2014年4月1日本案的某服饰商贸公司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间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等理由,于5月14日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8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的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
公司辩称本公司是2013年4月10日才成立的,张某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但法院的判决为:某服饰商贸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和支付张某自原用人单位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为该公司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学习要点:企业设立关联企业,让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更换用人单位名称的行为,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连续”的,属于无效行为。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工作年限。
(佑成 法务部)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