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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因交通事故致死亡、突发事件的处理 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2 14:06:44

案例:

事故时间:2011年12月3日15时45分

事故地点:昆明市西北三环由西向东垃圾发电厂对面的的绿化带。

一、当事人情况:

邓某,男,1977年生,持有“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驾驶昌河牌微型客车,车辆所有人:邓某。

谢女士、 1970年生,于2011.11.26.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派遣到昆明经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西北三环由西向东垃圾发电厂对面的(昆明市西北三环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养护中心)的绿化带做保洁工作。

二、事故现场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北三环,西北三环道路为城市快速路,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平直,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岗头村隧道,西至昆禄公路方向;道路中间设置有绿化带,用于分离道路对向行驶的车道,同向设置有三条机动车道的主道和一条辅道,主道和辅道间设置有尖端的绿化带,机动车道间施划有白色单虚线,事故发生路段机动车道主道和辅道间设置有1.9米宽的绿化带,事故路段为标线控制路段,视线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2月3日,邓某驾驶牌号为(云A7HA032)微型客车沿西北三环道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中,靠右左打方向避让不及,车身左前侧与谢女士身体发生碰撞,碰撞后,邓某车又驶入主道与辅道间的绿化带中,车身向右侧侧翻,致谢 当场死亡,经司法部门鉴定,谢 系交通事故致使颅脑损失那个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邓某因车辆侧翻,亦受轻伤。

四、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交通执法部门出具报告,此次事故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材料予以佐证,原因为:邓某驾驶左后轮 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加之谢 从事道路保洁工作,未注意避让车辆所致。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以外原因:

根据交通执法部门的事故裁定,确定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 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六、我公司应对措施:

事故当天,收到我公司合作单位昆明经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谢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噩耗后,集团公司蒋董事长立即带领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赶往事故现场,协同处理。

七、工伤(亡)认定:

自事故发生日起,我公司便协同合作单位着手准备工伤(亡)资料,于10日后准备完毕后提交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亡)认定,于次年2月6日经盘龙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死亡。

八、工伤(亡)赔偿:

因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邓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于2012年2月15日,双方当事人(谢女士的亲属)在交通执法部门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协议中,双方认可由邓某赔偿谢 亲属¥281,000.00元,(其中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肇事车辆交强险赔款: 1.死亡赔偿金:¥79,040.00元;2.丧葬费:¥17,165.00元;(未成年子女)抚养费:13,795.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由当事人邓某自行承担¥171,000.00元支付给谢的丈夫李某,支付方法为:于2012年10月1日前,最少需先支付¥40,000.00元,余款应在2013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

截止2012年10月1日,当事人邓某累计应赔偿谢 亲属共计¥181000.00元,根据双方协议,余款应当在13年10月1日前支付,因谢的家属提出要求尽快并一次性领取剩余部分抚恤金,经过协商后,由肇事方与工亡职工家属定于2012年11月1日前往盘龙区人民法院办理调解手续,获得法院的《调解书》后,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由工伤保险待遇补足,我公司于2012年11月向盘龙区社保局提交此《调解书》及谢 工亡事故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报销。

于同年12月13日得到社保局通知,并完成报销,共计报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1,180.00元;一次性抚恤补助金¥63,000.00元;丧葬补助金16,740.60元;以上三项报销款合计¥180,921.60元。

至此,在我公司积极协调下,此事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