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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派遣职工尹怀民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14:06:41
2019年8月20日申请人尹怀民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940.75元;
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1525.2元。
本案在盘龙区仲裁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尹怀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合计人民币91000元。
此案双方能如此快捷地协商解决,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争议不大。只是事发前在处理这工伤待遇问题上各人有各人的看法,由于理解不同以及相互之间产生的小误会导致走向了公堂。现分析如下:
一、工伤事件陈述:
尹怀民系云南佑成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佑成公司)派遣至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四川景云祥)的员工。2017年12月28日其在昆明五华区云南警官学院施工地在用电钻打孔时,由于钻头突然断裂,他失去重心,不慎从2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来,造成右小脚受伤。急送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右胫骨骨折。当日入院治疗,2018年1月3日在全麻下行了“右侧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于2018年1月9日出院,住院12天。期间四川景云祥曾派相关人员到医院看护过他。但尹怀民对此并不满意,认为派来的人只是送餐给他,并没有对他作出护理的行为。出院后,尹怀民回到了四川景云祥宿舍区内养伤。医嘱为手术后2周拆线,患肢适当功能锻炼,一月后复诊。如期复诊后尹怀民也没有去景云祥上班。
2019年3月15日尹怀民再次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行内固定取出的手术,住院7天,于2019年3月22日出院。医嘱为手术后11天拆线,患肢适当功能锻炼,一月内复诊。由于他心有怨言,其二次手术费及复查的费用由他本人垫付,之后同样还是没有去景云祥上班,用工单位景云祥也没有要求其回岗位工作。由于没有提供劳动,景云祥也没有支付其伤病期间的工资。
于是尹怀民心怀不满,向景云祥提出支付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在协谈金额上他与用工单位达不成协商一致,由此产生矛盾,一时不能解决。尹怀民的工伤认定是于2018年2月1日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由于矛盾已产生,尹怀民的伤残鉴定是他自己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代理律师向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2019年5月20日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昆劳鉴(2019)A690号,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生活能自理。尹怀民把鉴定结论送到佑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求由佑成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待遇。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下来后,尹怀民对社保支付金额无异议。申请人尹怀民就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问题向盘龙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
二、本事件的争议焦点及处理。
1、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申请人尹怀民自受伤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就没有再回去工作。他错误的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出来,单位要支付从受伤之日至鉴定结论出来之日的工资(17个月)。用工单位也没有在尹怀民受伤期间即时支付其应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直到尹怀民提出要求,反映到用人单位佑成公司,佑成公司协调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分三次支付了共计200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给到尹怀民,尹怀民已确认收到此款,但认为远远不够,要让用工单位补足。其实依据尹怀民的伤病情,两次手术后的医嘱,尹怀民的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符合客观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所以支付尹怀民200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符合要求,所以其要求的17个月或庭上要求的13个月都没有依据。庭上经仲裁员解说后,尹怀民服了,认可了停工留薪期待遇已支付完毕。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佑成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规定了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经佑成公司协调用工单位,已认可尹怀民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由用工单位在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款至佑成公司,由佑成公司连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起一次性支付给尹怀民。
3、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于尹怀民在住院期间,用工单位曾派有专人来为尹怀民作护理,虽说尹怀民对此不满意,但单位确有派人看护,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相关规定,尹怀民也达不到申请生活护理费的要求,所以佑成公司为其申请报销其所代垫的医疗费用及伙食补助费后,尹怀民也就不再有任何异议了。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学到了: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督导劝说用工单位如期支付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严格考勤制度,待受伤人员医疗期结束,该通知其复工的要复工,该申请伤残鉴定的要通知到本人及时申报。如伤情不重,经本人认可确认放弃鉴定的,书面申请放弃伤残鉴定,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投稿:法务部 龙爱民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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