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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12 14:06:27

【人社部新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青峰讲堂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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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电子劳动合同必然会成为主流趋势
之前线下的合同签署经常遇到:合同来回邮寄成本高、耗费大量时间,大量合同常年积压难以有序保管,找寻困难且易于丢失;
疫情影响下,很多企业开启无接触办公模式,电子签不仅仅是当前特殊阶段的签约首选,也将是未来合同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

劳动合同生效前提

订立原则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具备
劳动者主体: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用工单位主体: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能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小结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候不仅需要审核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避免劳动合同无效,最关键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双倍工资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建议HR在员工入职手续办理的时候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1月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如劳动者不愿意的,须立马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投稿人:法务部 黄文欣

2020年3月17日